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等特定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留。
该拘留行为须基于以下七种情形之一而实施:
首先是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或正在实施犯罪,并且在行为发生后马上被侦查人员察觉到的;
其次是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者经直接指认认定其为罪犯的;
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第四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
第五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第六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不明的;
最后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以确保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