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足以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行为人实施的行动属于执行命令的范畴;
其次,行为人的举动完全依照法律法规行事;
再者,当行为人为正当履行业务而采取的措施;
接着,假如行为人的行为经过权利所有者的明确承诺;
此外,若行为人由于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所做出的自卫行为;
最后,如果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带来的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排除犯罪事由就是指行为人的某种举动尽管在客观表现上给社会或他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看似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然而实际上并未产生任何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因此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