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费用问题,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提供任何减免措施的。
然而,若是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管理站的相关人员、被国家评为优抚或安置对象的人士、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无法避免的原因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且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人群,抑或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堪忧无法继续维续的人们,向我们提交了司法救助的申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有权利提出减免讼费请求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的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