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处于拆迁范围之内的各企业组织与自然人定义为被拆迁人,其满足其中任一项便可确认此身份:
首先是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之人,此类所有者需提交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所颁发的房产产权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为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
所谓“公有房屋”,即是国家赋予管理权的国有房屋。
这类房屋细分为直管房与代管房两种类型。
所有权人同样需要提供由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所颁发的房产产权凭证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最后是被拆迁房屋的代理人。
土地流转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提出申请;
其次,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并进行登记;
第三,发布流转双方的详细信息;
第四,组织双方进行洽谈协商;
第五,双方签署正式合同;
第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应证件;
第七,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最后,对土地流转后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