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凡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者,应对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进行充分补偿。
具体而言,对于征收耕地的行为,补偿费用需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面附属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款项。
补偿补助的总体金额等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费用、暂时安置费用、生产经营损失赔偿费、外迁补助费及其它各类补助费用之和。
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与10个建筑平方米的部分,应在签约期限内以每建筑平方米4500元的优惠价格进行购买;
而在签约期限结束之后,则应按照每建筑平方米70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
此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将按照本项目的基准价格进行购买;
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再加上10个建筑平方米的部分,则应按照本项目的标准房地产价格进行购买。
关于搬迁费用,其计算方式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若选择货币补偿,则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
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