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属于拆迁范畴。
城中村改造乃是将乡村地区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部分或全部耕地已被征用且农民转型为市民后仍然居住于原地村落所转变而来的住宅区进行征集并进行相应的拆迁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实施拆迁行为的主导力量主要有政府倡导、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村民自主拆迁这三个方面的共同参与。
值得注意的是,在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过程中,主要的拆迁主体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决定并自主实施的。
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项目,则因各个村庄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实行的是“一村一策”的策略,即每个城中村都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经济状况,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会的深入讨论与审议,最终确定出适合本村的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