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对城市进行全新规划以推动其可持续且快速稳定的长远发展,各国通常会采取拆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作为主要手段。
在此过程中,针对需要拆除房屋的住户,国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同时,若对拆迁补偿款项存在异议,居民们有权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如若双方未能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依法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们若对此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