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之外其他财物受损时,应由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已投保车辆险,则可通过与各大保险公司争议解决机制或协议方式,在其理赔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修正和有效的赔偿,但仍需注意的是,对于超出该限定补偿额的部分损失,仍然需要由过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金确切数额的决定,既可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亦可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科学估价确定。《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