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交通事故导致人体受到伤害、致残甚至引发死亡时,该类型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为法定的三年期限。
另外,若交通事故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犯,则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亦同样定为三年时间。
当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两种情况时,诉讼时效需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并非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应自当事人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只要您持续向侵权方提出维权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便不会开始启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伤势较为明显,则应自伤害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倘若伤势需要进行治疗,则应自治疗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因为在此阶段,受害人才能准确了解到自身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
对于当时未能察觉的伤势,应自伤势被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必须具备相关证据以证明后发现的伤势确系由交通事故所引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