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交通过程中难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证明对方对于事故的产生具有过失的举证义务。
如果在此情况下,事故的双方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那么法院只能做出推断,认为事故的双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均没有过错。
由于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确实无法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会将其判定为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