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确保全部清偿清算费用、所拖欠员工的薪资以及应交纳的劳动保险费用之后,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优先偿还所有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若商业银行无法按期履行自身的债务义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与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该体系进入破产程序。
遭遇破产审判的商业银行,将有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开始对该机构进行全面清算工作。
第七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以及被宣告破产均属于其终止运营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