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第四款以及第五款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农村村民所居住的宅基地,应先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认真审核与批准之后方能实施相应的租赁行为;
倘若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情况,则需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批手续的办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有权依法利用这些土地来修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而在第三百六十三条中,也明确指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及转让等方面,均须遵守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