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创作享有著作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本法律所界定之“作品”乃指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中具备原创性且能通过特定表达方式呈现出的智力成果,具体涵盖以下几类:
(1)文字类作品;
(2)口头表达之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及杂技艺术等各类别之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