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的问题,需要首先明确排除其中涉及的违约之“约”。
在这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可能性:
其一,当双方缔结的合同尚未正式生效;
其二,尽管已经达成了合同协议并正式签订了文本,但后续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双方选择解除了合同或者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
针对第一种情况,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此时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便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必须注意到,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责任范畴之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出现违约请求权的问题。《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