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乃属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类型。
此项权利具体指的是公民团体或社区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度或集体所有制度单位所实际利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益,经过法律程序进行备案并颁发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后,方可依照法定规定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途径来完成其使用权的流转变动。《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