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观点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欠缺之处业已显露无遗。
第二种情况中,若所犯之错相当严重,无法准确指出借款人身份或名下欠条的具体金额,那么业界内就无法对此类权益进行有效主张。
第三种观点视角下,某些轻微但显著的错误,例如身份证号码中仅有某一位数字发生错误,在法律层面上也可能被理解为借贷关系的确立。
最后,第四种观点认为,当行为人和其相对者进行合谋,以非法手段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们的这些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