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身陷外部催收之困扰,不妨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您可以运用录音设备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力争令其立刻终止违法催收活动。
然而请务必明确,该法条仅适用于存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其次,您还可考虑采用“停息挂账”的策略与银行展开对话协商,该政策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七十条。
在此情形下,如果您不幸陷入经济困境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但仍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便可与银行平等地进行商议,最终达成个性化的分期还款协议。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面对银行及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保持冷静,切勿轻信对方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或要求,务必提前学习相关知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