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时是否应给予补偿的问题,具体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保持或是提高原有的工作条件及待遇标准,劳动者却决定不再续约的情况下,那么用人单位将无需为此次解除劳动关系承担经济责任;
其次,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却选择降低原先约定的工作条件以及待遇标准,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接受并决定不续签的,那么用人单位除了需按照法律规定正常履行其他义务之外,还应该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