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房产拆迁补偿中,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货币补偿方式;
其次是产权置换方式,也称为产权调换;
最后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混合形式。
下面将从详细介绍这三种补偿方式开始并展开讨论。
货币补偿方式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估依据,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产进行精确的估值计算,从而得出一个由多个因素构成的补偿金额。
这种补偿方式形成的具体金额是可以依托市场规则来量化的。
第二种补偿方式就是产权置换(也叫产权调换),它主要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来实现。
其中最常见的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具体来说,价值标准产权置换主要是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精准确认被拆迁人的房产产权价值后,再采用新建房屋的产权来进行同等价值的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准,在应该给予的安置面积范围内,不用额外支付差价就能获得异地物业的产权。
最后一种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组合形式。
这是因为受到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和土地价格都过快上涨,由此导致了许多仅凭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解决的问题。
因此,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便成为了一种更为灵活有效的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