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第一步理应首先由各方当事人商议自行解决,若协商失败,可移交给社会的公正力量——即由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在法定的责任追究中,表现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单位间的任何冲突与纷争,均需直接由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参与并进行妥善处置;
而关于个人间、或者个人与团队等非单位性质的争议,则由乡政级别或更为高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公正裁决与调解处理。
而与此相对应,农村领域内的土地问题,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们对于土地所有权益、使用权以及其他附属权益归属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