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及盖章:
甲方:
,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
乙方:
,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
甲乙两方就乙方于年月日在产生的人身损害有关的具体事实予以明确认定,并通过无异议之沟通与有序磋商,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1.甲方自愿负担乙方由于遭受上述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必要且合理之治疗费用总计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甲方确认认可的医院有效账单为准计算,若乙方故意夸大损伤程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保留追回乙方谎报金额的权力);
2.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约定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甲方将向乙方另行支付万元人民币;
3.上述两项费用乃是双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补偿款额,包含但不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营养品费、后期可能发生的全部治疗费、康复服务费、护理服侍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类费用;
4.乙方在收到以上各项费用之后,对甲方的谅解与宽恕表示认可。
同时,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得继续立案追究甲方及其关联人员的应对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5.这份协议共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查。
请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捺指纹以示确认协议内容无误并正式生效。
甲方签名:
日期:
乙方签名:
日期:
地址:
电话:
地址:
电话:
备注说明:
此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视为对甲方及乙方间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的全面解决。
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及其他相关利益方提出任何要求。
甲方则保证依照本协议条款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需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