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不需要明确标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乃行政管理机构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在历经精心的调查取证并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违法证据之后,所整理撰写的详细记载有关违法行为、处罚缘由、法律依据及最终裁定等重要信息的具备法律强制性的书面法律文书。
首先,根据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违规者实施行政处罚,此时须严格按照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记载以下六点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或法人单位全称以及具体地址;
2.揭露其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及具体证据;
3.概括列出处罚的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4.规定如何履行处罚,包括支付方式与期限;
5.指引被处罚人若对该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提出复议乃至申诉;
6.注明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机构名称和发布处罚决定的具体日期;
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还须加盖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机构公章方能生效。
其次,行政处罚的类别大约分为七类:
1.口头警告;
2.罚款;
3.收缴违法所得与非法物品;
4.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与执照;
6.对严重者施行行政拘留,最长时间为15天;
7.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