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雇佣方须在与从业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契约之际,依法开具中止或解除劳工合同之证明,并需在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从业人员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程序。
而对于从业者来说,他们也需要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认真履行工作交接事宜。
然若用人单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此等费用应该在办妥所有工作交接事务之后进行结算。
而关于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件,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雇主都必须最少保存两年以供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