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我们仍有权利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这是因为在制定合同时所确立的违约金条款具有很高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即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已被解除或终止,这部分未受束缚的独立特质却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害。
在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解除后,其对所谓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有效性并无任何影响。
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某方面的违约行为约定了由哪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特定形式的违约金,或者对因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精确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设定的违约金数额应确保至少不会低于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样也不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