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组织或个人犯罪记录。
所谓刑事案底,实则是那些经过法院严格审理,被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及相关审判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的完整归档。
与此相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拘留措施,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在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工作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阶段出现的现行犯罪行为或者罪嫌严重的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且必须是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理办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而是属于极为特殊时期在侦查阶段采用的一种强制手段,如此一来,自然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
因为只有在接受刑事惩罚后才会生成相应的个人犯罪记录,即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