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地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首先,医疗事故乃是指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在各类医疗活动中,违反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和行业内的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行为准则,因而导致过失伤害到某些特定患者人身权益的严重后果,这也是其核心内涵。
而医疗过错则是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开来的概念,它表现在医疗事故之外,是因医院本身存在的过错而带来患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
其次,在涉及损失赔偿的问题上,医疗事故通常依据国务院于2002年公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相应的赔偿标准计算。
然而,医疗过错涉及的赔偿事宜实际上更倾向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再者,在面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诉讼程序中申请司法鉴定之时,医疗事故的鉴定事项一般应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医学会所属鉴定机构负责;
而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过程,通常需有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