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详尽规定,因此具体某类违约情形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应由合同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加以共同商定,但是务必保证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低于实际损失,同时亦不可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对无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构成不当负担或损害其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产生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无过错方当事人的申请,适度提升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且远超实际损失程度时,该等裁判机关亦可依照同样的程序和规则,适度下调原有违约金数额,以确保各方在纷争解决过程中的相对公平。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一方向另一方面根本未能就违约金事宜达成任何共识,那么遵约方有权向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提出赔偿主张,请求支付其因违约事项所直接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