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付之定金仅为形式上的协议,不具备实际有效性。
定金合同属实践性质的合意,其成立须依定金实际交付的事实为判断依据;
且该合同设定的第三方责任具有监管性质,若无定金实际交付这一环节,便意味着监管目的的失效,故不存在定金实际交付情形的情况下,定金合同应被视为未被订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