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离婚裁判的根据乃是具备充分证据表明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且经过多次调解均无效果。
依照中国法律明文规定,能够证实夫妻关系已达破裂程度的具体情况包括:
存在重婚行为或与配偶以外的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状态;
对另一方采取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由于情感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其他足以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各种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