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购房双合同”,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国家相关税收管理制度,通过伪造两份不同形式的合同文件来达到目的。
其中一份仅供内部交流使用,具有真实性;
另一份则主要针对外部公开展示,其内容通常仅仅用于逃税作假。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阴性合同时满足交易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现,因此往往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交易过程,另一方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此情况下,买家不能以合同无效作为解除交易的唯一依据。
2.在涉及双合同的房屋购买情况下,每一位消费者都拥有随时要求退款的权利。
然而,最终能否实现这一权益取决于各项合规流程与合法条款的执行情况。
如果交易执行未能满足合同所明确的要求,消费者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