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引发的汽车损失问题,其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所述:
若车辆能够通过维修恢复原状,则应按照实际维修所需的费用数额作为赔偿标准,即由相关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作出定损;
若车辆无法修复,也就是说当车辆遭受严重撞击导致完全报废,则需对该车辆实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出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残值价额,以此为基础来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