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制作或仿制的信用卡,或是运用虚构的个人身份信息来欺骗性地获取信用卡使用权的行为;
(二)使用由于过期或其他原因而失效的信用卡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就擅自借用、冒充他人身份证件从而获得信用卡使用权的行为;
(四)出于恶意企图利用信用卡透支,不顾及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且在受到发卡银行的催缴提醒之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为主要目的,超越正常信用透支限额以及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同时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法行径。
至于盗取并肆意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