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所需提交的证据大致如下:
首先是关于结婚事宜的相关文件,比如结婚证书或者由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
其次,需要提供关于婚姻关系基础状况的证明性材料,譬如经他人介绍相识或者以包办买卖方式缔结的婚姻关系;
再次,需要出示婚后夫妻情感变化以及引发离婚缘由的证明性材料,例如因为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更为详细的涉及到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件、目击者的陈述、录音录像资料等等。
如果存在生理上的缺陷或者精神疾病,还需提供相应的诊断报告;
最后,需要提供关于当前夫妻关系状态的证明性材料,例如已经分居的情况下,需要提供分居的具体时间和原因等信息。
对于曾经离过婚的人士,则需要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关于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子女意愿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明确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