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遗赠扶养协议乃是指遗赠方与抚养方就抚养方对遗赠方尽生养死葬之责以及遗赠方遗产在其离世后归属抚养方所签署的契约性文件。
一旦协议正式生效,双方均需严格恪守约定内容,若抚养方无正当缘由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以非法手段侵占被抚养方的财产,那么被抚养方将有权利解除该协议,且其先前支付的供养费用通常情况下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反之,若遗赠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相关责任,从而导致协议解除,那么遗赠方应向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偿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