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在逃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执行先行拘留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或是已经实施完毕而立刻被发现的;
(2)当犯罪事实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者直接指证确认其为罪魁祸首时;
(3)在其居住地或者行动场所内发现有足够力度说明其涉嫌犯罪的证据;
(4)实施犯罪后意图自我了断、逃离案件现场或者反复出没于逃亡之中;
(5)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可能会销毁证据、篡改关键信息或者进行串供活动;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详细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身份情况尚不明确的人员;
(7)有流动作案史、连续作案经历、以及与其他罪犯组成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