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普通诉讼时效为三个连续之自然年度。
2、一般诉讼时效作为一种常规性适用的时效范畴,旨在解决一系列普遍存在的纠纷问题。
这些类型的时效并非专门针对某一特定场合而设定,相反,它们具有广泛性的适应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
若法律对某些特别案件作了另行规定,应依照相关规定行事。
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察觉或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然而,若权利遭受损害已超过二十个连续自然年度,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若出现特殊情况,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