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国家决定兴建高速铁路时,需向被占用土地的业主付出相应金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赔偿金。
2.对于此类征收土地事务,所产生的所有补偿费用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数支付到位。
尤其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问题时,应遵循“村庄先行补偿再行搬迁”原则,确保居住环境有明显改善,对此类情况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分配、分配安置房产或货币直接补偿的方法来进行。
土地征收,简单来说就是指国家出于公共事业发展的考虑,依据法律法规及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同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成员合理的经济补偿与妥善安置的法律过程。
在现今社会中,“因征地”通常代指征收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土地征用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性质,全权负责实际执行这项权力的则是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各级政府;
土地征用是全国性行政活动;
土地征用是基于国家建设所需;
土地征用包含土地补偿这一必要条件;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只能征用到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用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应用节约用地的观念,严格遵守土地征用审批权限,确保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