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有关土地所有权确认争议问题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首先,争议的各方有权利进行平等的沟通与协商,以期达到共识和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若经过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应请求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介入调解与仲裁,并由管辖地区的司法机关确定最终的裁决结果;
最后,当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决策持有异议时,他/她有权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次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上诉法庭提交上诉申请。《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