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诸如停产及停业等相关的损失赔偿问题。
首先,在对房屋实施拆除之前,作为主要执行方的房屋拆迁部门必须先与被拆迁者就拆迁事宜签订相关协议,并以此为依据对被拆迁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房屋所对应的拆迁补偿项目以及衡量标准各不相同。
其次,针对营业性质的房屋,虽然在进行拆迁过程中,对于营业执照本身并无补偿政策,然而如果该房产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那么被拆迁者仍有权获取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