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针对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实效规定时间为一年,该期限从劳工得知或本应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那日开始起算。
假如这个时效期超过一年,那么当事人即使有充分的理由和有力的证据支持,一般的判决结果都是无力回天的,原因便是仲裁时效已经过期。
然而,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其劳动仲裁实效是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起一年。
同样地,一旦超过这一限期,劳动者将失去通过诉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