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强行亲吻被划归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范畴之内。
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如下三种情况。
首先,第一类是对身体完整性的侵犯,包括有意地打断肢体、向他人泼洒具有严重灼伤效果的硫酸以达到毁损面容的目的以及未经允许私自修剪他人头发、指甲等行为。
其次,第二类是对身体完美性的侵犯,涵盖了如强暴、强行亲吻、性骚扰甚至是打骂他人等各种方式。
最后,第三类则涉及到了对可自由活动的身体的侵犯,例如违法地进行强制性搜身检查或非法拘禁等行为。
由此可见,强行亲吻显然构成了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