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诈骗犯罪团伙中的核心成员或在大型共同诈骗案中情节恶劣的主要罪犯;
(2)作为惯犯或者长期跨地区行骗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的犯罪者;
(3)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紧急生产资源进行诈骗,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导致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罪犯;
(4)通过诈骗手段获取救援物资、水资源保护体系、抗洪防汛设备、关爱优待等重要财力支援,并使这些受到严重损害的;
(5)无度挥霍所窃取的财物,使得用于诈骗的财物无法归还受害人或确权方的;
(6)利用从欺骗行为中所获得的财物进行非法的或者犯罪性的操作;
(7)曾因为诈欺而面临刑事追究的前科者;
(8)已经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错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