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从业三年后申请了失业救济金,期间共获得了长达九个月的补贴。
对于失业人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问题,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离职前所累积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1.累积缴款时长满第一年未满第二年者,可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积分段缴费时长满第二年未满第三年的人群,可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积分段缴费时长满第三年未满第四年的人群,可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积分段缴费时长满第四年未满第五年的人群,可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积分段缴费时长满第五年及以上的人群,可领取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在累积分段缴费时长满五年之上者,每增加一年的缴费期便额外增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然而总体上领取时长最大也无法超越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包括:
首先,失业人员必须已经加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之中且已足额缴纳过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失业原因并非是因为个人因素导致;
再次,失业人员已经完成了就业登记手续且明确表示愿意寻找新的职业机会。
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通常设定在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之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