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合意,受让人基于法律关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占有的基础上取得的第三方权益。
对于任何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如果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就将其占有的财产予以扣押控制,然后在约定的一段时间阶段(通常为六个月)内,若未得到满足,则有权对该财产进行售卖以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赔偿。
这种权利的实际应用集中表现在两方面,即占有人对所占有的财产拥有的占有权以及优先受偿权。
对于占有权,理论上需受到一定的限制,除保管或经过债务人同意之外,禁止留置权的行使,未经债务人的首肯,不得任意租赁或抵押。
在实际操作中,留置权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不仅涵盖了主债权利息,还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权的保管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等各种相关支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被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与其所涉及的债务总额保持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