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得到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与其具有法律关系的近亲属,以书面形式表达他们对于取保候审的请求。
然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这些取保候审请求申请书之后,应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回复。
对于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应当向其本人公布,并且要求其在此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一)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预计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情况下;
(三)如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类人群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危险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