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补充侦查涉及两个主要环节:
首先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程序;
此阶段的补充侦查共有两种不同的实施方法。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
其次,如果这些案件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时,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最后是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它们将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流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