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被判处监禁徒刑之后,其委托的律师将有权利前往监狱进行探访。
该项权利的行使通常是基于以下情况:
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被告人的委托,亦或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其中;
而在某些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在押被告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那么律师亦可有权进行探访等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