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能否进行变更的问题,以下几点因素是必需考虑的:
首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其中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无法持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如果亲子关系中的一方未尽到应有的抚养职责,甚至出现虐待子女之行为,或者其与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会对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话,那么也应该考虑改变抚养人;
再者,已经年满八岁的子女表达出愿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而另一方具备对子女进行抚养的经济条件也是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最后一点,如果存在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支持改变养育子女的责任人,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出变更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