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后双方联手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所购置的房产往往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富。
然而,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为婚前由某一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房款首付,而婚后另一方负责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该房产即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资产;
反之,若在婚前,购屋资金由夫妇两个人共同支付,且婚后双方面对贷款本息均负有还款义务,那么该房产同样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资产;
最后,若在婚前,某一方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额购买了房产,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合法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