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的相关手续应当在正式离职之日后的次日进行填写。
对于从就业状态转变为失业状况的人士来说,他们必须持有具备《失业登记通知单》,并确保能够在15个自然日内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失业登记。
如果有关失业人员未能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延长超过两个月的时间才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域(或城市/市区)进行失业登记的话,他们所享有的失业保险待遇将被视作主动放弃。《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